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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by: 北美中文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周武强律师专栏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周武强律师
大家都知道, 每个公司都有老板. 究竟谁是公司实际上的老板, 是因公司而异. 有的人在公司不占任何股份, 但是却对公司的一切事情都说了算. 也有的股东虽然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 但是由于不懂如何行使自己作为控股股东的优势而处处受制于人. 之所以如此, 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对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甚了解所致. 还有的股东在公司中处处受到压迫, 却不知道如何才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 或如何才能够顺利退出此公司.
一般来讲, 一家公司中, 公司的老板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由于其控股地位, 该股东可以通过任命和影响公司的董事会并进而达到自己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因此, 处于少数地位的股东往往在公司中需要想办法保证自己的发言权和其它权益. 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制定股东协议, 用股东协议的方式来制约公司的大股东. 股东们通过股东协议对公司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 这样一来, 公司的股东们均需遵守该协议的规定. 如某些股东对股东协议有违反的情况, 其他股东则可以利用股东协议上的救济办法和相关法律上的救济办法来保护自己. 除股东协议的保护办法外, 公司法也规定了一些对少数股东的法律救济办法.
股东门对于公司事务的参与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进行的. 在股东大会上, 股东们通过投票表决的办法对公司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决定. 比如,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选举产生等. 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 拥有公司的股份并不等于就有了干涉公司管理事宜的权利. 股东也无权代理公司对外直接进行任何商业交易. 在这些基本问题上股东见往往很容易产生摩擦.
曾经有过不少这样的案例, 几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了公司. 经过多数人的努力, 生意有成功的希望. 但是其中一位股东却处处挚肘. 最后股东们通过股东协议中的强迫购买条款或其它救济办法而是问题得到了解决. 还有的公司在出现类似情况下股东门无计可施而只好将生意关掉, 从而使长期的努力付之流水. 在出现这中情况时还有一种糊涂的做法, 就是为了把挚肘的股东排挤出去, 于是和其中几个志同道合的股东成立一间新的公司, 把原来的公司的生意简单转移到新的公司去做. 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可能已给自己留下了法律隐患.
虽然在一起做生意的前提条件就是互相谅解和互相信任. 但是, 成立公司做生意涉及到经济利益关系. 那么将来产生摩擦是可能的. 所以, 在成立公司之初站在个人的角度上就应当认真考虑到如何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 尤其是小股东, 更需要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真正从法律上尽可能完善对自己有利的安排. 笔者的建议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制定完善的股东协议, 争取把能起到保护自己利益作用的条款放到股东协议中去. 另外, 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应当进行必要的咨询以正确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自己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样一来才能有效保护自己.周武强电话:604-633-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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