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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19 | 來源: 河南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女子微信群留遺囑給女兒
其他繼承人認為
這份遺囑無法證實其真實意思
應當認定無效
相關話題沖上微博熱搜
引發網友熱議
這場家庭矛盾該如何化解?微信群裡留下的遺囑,有效嗎?
近日,上海黃浦法院發布了壹則案件。趙某病重之際在家庭微信群中留言:去世之後所有財產均由獨生女小錢壹人繼承。
趙某身故後,其留下的房產、汽車、股份、存款等遺產都在外婆孫某處。但孫某居住在外地兒子處,並未配合小錢辦理繼承事宜,於是雙方產生了糾紛。小錢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按遺囑繼承母親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繼承人趙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雖然信息系被繼承人賬號發送,並注明姓名、年、月、日,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意壹種遺囑形式,屬無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孫某放棄繼承,遺產由小錢壹人繼承。
“微信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微信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上海尚法律師事務所和曉科律師: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可見,遺囑必須依照《民法典》來訂立。《民法典》明確列舉了遺囑的有效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和公證遺囑。
對於每種遺囑類型,《民法典》還規定了生效的要件。
實踐中判斷遺囑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立遺囑人是不是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也應該符合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
比如,除了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之外,其他的遺囑形式都需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才能有效。
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網絡電子手段只是載體,通過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電子郵件這些新形式所立的遺囑,即便本身屬於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由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從法律角度來說都是無效的。
當然,如果能確認微信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有繼承人都沒有異議,那麼也可以依照微信遺囑的內容來進行繼承。
但只要有繼承人提出質疑並訴諸法院,那麼單憑“微信遺囑”這種形式是不可能得到法律認可的,相應的內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相應的遺產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電子遺囑”可作為輔助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李曉茂律師:如今隨著技術的發展,我們生活已經日益“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人們越來越習慣網絡購物、電子合同、移動支付,就連國家發行的貨幣都在試點數字人民幣,因此“電子遺囑”在將來是有可能獲得法律確認的。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電子遺囑”現在以及中短期內都不太可能被確定為法定的遺囑形式,但可以作為法定遺囑的壹種輔助形式。
雖然《民法典》列舉了遺囑的幾種法定形式,但是並未規定遺囑只能采取其中某壹種形式。-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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