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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2-15 | 來源: 上觀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攤攤主為意定監護人,並贈與房產和財產”壹事,迎來最新進展。
今天,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就民事訴訟作出壹審裁定:老人的房產和名下存款都歸水果攤主小游(化名)所有。
此次民事訴訟,由水果攤主小游提起,主要圍繞他與老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目的是厘清與老人親屬對老人遺產繼承的糾紛。法院審理認為,老人與小游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小游承擔了監護人職責,並履行了對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根據協議內容,老人的房產和名下存款歸水果攤主小游所有。
這並非水果攤主與老人親屬首次對簿公堂。2021年2月,老人的妹妹曾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申請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要求法院判決確認經公證過的“意定監護協議”無效。2022年12月7日,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老人妹妹的訴請。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壹案例涉及到意定監護制度的多個方面,各方當事人遇到的難點、堵點,恰恰是完善制度的著力點。尤其要注意的是,代理監護與財產繼承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厘清這些容易混淆的模糊地帶,建立相應的保障和監督機制,是讓意定監護更具普適性的前提。
庭審焦點:“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記者從小游的代理律師高明月處獲取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小游請求法院按照老人於2017 年8月19 日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將位於寶山區的房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判給自己。但老人的親屬認為,老人在2017 年 7 月住院時被診斷出腦梗塞、老年癡呆等情況,所以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主張協議無效。
根據判決書,老人和小游簽署了“遺贈扶養協議”,其中約定:小游承擔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老人位於寶山區的房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在其去世後全部遺贈給小游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019 年3 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已就雙方於2017年8月19日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公證。公證人員李辰陽的證詞也顯示,辦理公證時老人意識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判決書顯示,庭審時,小游提供了老人的叁封書信,均表達了老人想要贈予遺產的意願——
壹份是2017 年 3 月 7 日的自書材料,內容為:本人現已年老 86歲,將寶山區**路**弄壹套住房於我死後將該房屋所有權贈與水果攤主小游和他的女兒。
還有壹份書信文字,落款為2017年 8月19日,內容顯示:水果攤主小游與我們相識多年,對我非常照顧,我願我在時候,把房子和全部財產贈給他,所以和他簽下這份協議,由小游照顧我的晚年生活起居並料理我的後事。同時,我希望我過世後政府和法律機構能保障我的房子和財產贈給小游。另外說明壹件事,為了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我多次往返居委會還去公證處,前後拖了幾個月,依舊不予解決,我雖腿腳不大利索但大腦非常清楚。希望政府機關讓我這個老人在離世前還能感受壹些溫情。
另有壹份落款為2019 年10 月 24 日的“委托書”,老人在其中表示“我和水果攤主小游壹家住在壹起,已辦了公證書,在我死後房子和房內的全部財產歸小游壹家所有。因此,我希望把小游和他女兒贰人戶口遷進來”。
經過審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所涉“遺贈扶養協議”內容合法,“遺贈扶養協議”亦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房產、屋內財物以及銀行卡內余額及孳息都歸小游所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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