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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1-23 | 來源: 新黃河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生下孩子不久,
丈夫就不見蹤影,
孤苦的妻子獨自將孩子養大成人。
30多年過去了,
“消失”的丈夫卻突然回家...
案情回顧
2023年8月,紫陽縣洄水鎮年過六旬的甄女士(文中人物均為化名)來到洄水法庭起訴離婚事宜。據甄美麗講述,其在30多年前與賈英俊結婚,婚後育有壹兒壹女。後賈英俊便外出務工,自此杳無音訊,與家裡失去了聯系,也未向自己及孩子支付過撫養費。但就在本月,賈英俊因為工傷被送回家裡。
甄美麗認為,賈英俊與自己結婚不久後便外出,毫無家庭責任感,且叁拾多年來贰人沒有聯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起訴至紫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與賈英俊離婚。
法院審理
紫陽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先去甄美麗與賈英俊所在的派出所、村委會了解情況,調取戶籍資料。經走訪核實,確認實際情況與甄美麗所述基本壹致。
後承辦法官在征得贰人同意下,組織雙方開始調解,賈英俊表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做法給甄美麗母子叁人帶來了惡劣影響,願意後期積極補償,但自身已年邁,希望能得到子女照顧。承辦法官向其講述法律規定,告知賈英俊“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同時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並不受婚姻關系的影響。”希望賈英俊能多考慮自己在兩個孩子尚且年幼時便離家,未對家庭盡到應盡的義務,甄美麗卻為家庭付出巨大艱辛。最終,在法官的勸解下,賈英俊同意與甄美麗離婚,並表示離婚後會盡量彌補甄美麗與子女。
法條鏈接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柒拾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贰)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叁)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肆)因感情不和分居滿贰年;
(伍)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贰拾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法官提醒
“家和百事興”,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投入、彼此理解、相互信任。雙方對彼此性格、脾氣和愛好應當有較為全面的了解,夫妻雙方能夠在壹起(电视剧)組建家庭實屬不易。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認定離婚條件是否成就的關鍵。本案中,賈英俊與家庭失去聯系長達30余年,不履行夫妻義務,也未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與甄美麗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實亡,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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