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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19 | 来源: 新京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4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全文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技术试验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辛涛,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王明琦,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抽油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3.梁毅,双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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