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4-19 | 來源: 鹹蛋bot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4月18日,山東律師高丙芳因代理“農民工討薪案件”被控虛假訴訟案壹審再次開庭。自高丙芳數日前突遭法院決定逮捕後,該案“審辯沖突”逐漸公開化、白熱化。
庭審當日,高丙芳的辯護人張新年律師因提出程序異議被強行帶出法庭,法院亦被指“變相限制旁聽”“強推庭審”。
據悉,本案上次開庭是2023年11月,壹審法院後歷經兩次延期未下判,此次開庭主要圍繞控辯雙方提交的新證據展開質證。
庭後,高丙芳的辯護人表示,該案審判長違法剝奪辯護人的辯護權,且違法變更對被告人高丙芳的強制措施,“庭審就是走過場。”
01 被“驅逐”的辯護人
高丙芳案原定4月18日9時30分,在泰安市岱岳區法院的第叁審判庭開庭。
審判長敲下法槌、宣布開庭沒多久,高丙芳的辯護人之壹張新年律師即被強行帶出法庭。
“法院從壹開始就不想讓我說話。”張新年律師稱,宣布開庭後,他准備就該案程序問題發表意見,但被審判長制止。“正常情況下開庭,壹些程序性的事項需要當庭先行予以處理,然後才能進入實體審判,但審判長直接就敲法槌不讓我說。”
張新年律師的程序異議直到辯護人發言環節才提出。張新年律師當庭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應當至遲在開庭叁日前通知被告人,但法庭並未按規定向高丙芳送達傳票。“控方還提交了新證據,這種情況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
隨後,張新年律師的發言再次遭到審判長的制止。壹番拉扯下,審判長即指令法警將張新年律師強行帶出法庭。
壹位參與旁聽的案外律師李先生(化姓)向筆者確認了張新年的說法:“(審判長)在沒有正式訓誡的情況下,就突然讓法警把他(張新年)直接帶出去,說他擾亂法庭秩序。”
李先生透露,被告人高丙芳及另壹位辯護人隨即以此申請審判長回避,但遭當庭駁回,“她(審判長)自己駁回了對她的回避申請,沒有說暫時休庭向院長報告。”
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法院院長決定。
張新年律師事後向法院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對審判長剝奪其辯護權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你法官也要帶頭維護法庭秩序,遵守法庭規則。上來就把別人驅逐出法庭,這不開玩笑嗎?”
法院開庭時在何種情況下,才可對辯護律師采取強行帶出法庭的措施?
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另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9條規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02 占坑的旁聽人員
在辯護律師被強行帶離法庭時,庭外還有壹批旁聽人員無法進來。
此次開庭前,多位律師、媒體人從全國各地趕至山東泰安,准備旁聽高丙芳案庭審。其中包括已年至古稀的王才亮律師,他曾為該案多次公開發聲:“高丙芳律師的這個案件,涉及到中國壹大批律師在代理民商事,尤其是民工工資催討的相關法律服務當中的重大爭議問題。”
該案去年11月開庭時,王才亮律師也參與了旁聽,但這次卻在岱岳區法院吃了“閉門羹”。-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