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4-19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4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全文如下: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省政府同意。現批復如下:
壹、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和“肆不放過”要求,經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取監控視頻、技術試驗鑒定、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贰、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壹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管控不力,違章操作,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壹)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
1.辛濤,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運行叁班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2.王明琦,雙氧水公司運行叁班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3.梁毅,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贰)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於明浩,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運行叁班調度。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榮祿,群眾,雙氧水公司運行叁班值班長。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李薈,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運行叁班DCS操作員。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王超,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事發當天帶班領導。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秦棟,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及時作出處理。
(叁)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楊夫東,中共黨員,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分管運行、工藝、設備等生產單元。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建議企業層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18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