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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25 | 来源: 澎湃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调查诊断书称,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9月,内江市医调委调解过程中,双方协商对刘彩病毒性脑炎形成与接种的疫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因鉴定机构技术条件限制未受理,或因其他原因未进行。
不过,专家组调查诊断书载明:玉溪社区医院给刘彩接种的脊灰减毒活疫苗批号,接种登记本、接种证显示为“20150825-5”,而区疾控中心2015年7-12月分发给玉溪社区卫生院的疫苗批号为“201508025-5”,无批号“20150825-5”的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批号登记为“20141003”,区疾控中心分发给玉溪社区医院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中没有该批号的疫苗。
对此,玉溪社区医院解释为该院工作人员输入错误,而百白破疫苗的生产日期“20141003”和批号“2014050-2”在接种登记本和电脑接种记录登记颠倒。该院进一步解释称,百白破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均属一类疫苗,是免费为儿童接种,进货渠道由省、市、区疾控配送。因此,该院不存在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的情况。
同时,内江卫生执法部门追溯涉事疫苗源头,确认涉事百白破疫苗来自武汉生物研究所,系正规来源。
法院终审判医院担责40%,家属不认可
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认为,玉溪社区医院对刘彩实施的接种过程,以及对疫苗采购管理均存在不规范行为。同时,医院也未能证实,其对刘彩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反应后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医院“诊疗行为与后果不能绝对排除偶合因素”,司法鉴定建议,院方责任参与度30%-40%为宜。
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成英无法证明社区医院接种的疫苗不合法,且导致了刘彩的疾病,不能排除其“自身疾病偶合因素的可能”。
不过,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综合分析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等方面。由于社区医院处于专业知识强势一方,再综合其在疫苗接种行为中的过错,接种之时,社区医院未告知家属接种疫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出现不良反应,应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审法院认为,社区医院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8年12月6日,一审判决玉溪社区医院向刘彩支付509114.18元。并每二年一次,按照当时护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刘彩护理依赖费直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不过,一审判决书之后。社区医院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2022年12月30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改判,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刘成英41万余元,减去医院的此前支付费用,应支付31万余元。刘成英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7月6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玉溪社区医院仍承担40%责任,不过,赔付金额改判为48.197.88元。刘成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12月21日,四川省高院驳回刘成英的再审申请。
2024年3月25日,刘成英告诉澎湃新闻,至今拿到的赔偿费用总共40多万元。这些钱很难应对未来更大的康复治疗和生活支持。女儿的康复看上去还遥遥无期,她会继续申诉。-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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