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5-09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上海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車”事件當事人陳先生5月9日告訴記者,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近日就他遭網暴的案件做出壹審判決,要求網暴者道歉並賠償部分律師費。
據此前報道,2022年6月25日,陳先生在上海某小區單元樓門口停放的摩托車,被壹老人經過時推倒。事發後經鑒定,摩托車損失達16000多元。陳先生將相關視頻發布後,引發了網友熱議。檢察機關曾以老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但在審理過程中,老人於2023年1月24日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審理。
此後,陳先生向老人的遺產繼承人提起索賠修車款的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老人的繼承人賠償陳先生修車款16704元並承擔訴訟費。
陳先生表示,事發後,他注意到有壹名網民在2023年初於某視頻網站上發布多個視頻,用“撒謊成癮”、“帶節奏”等措辭形容陳先生。
陳先生回憶說,該網民“說了壹些特別難聽的話,讓我挺難受的。那時候我的狀態不是特別好,這些話讓我整宿失眠,感覺心情不好。當時還要處理老人推倒摩托車的案件,導致我在自己的工作上出現了壹些失誤,不得不辭職休息了兩個月。”
陳先生說,當時他也在網站上提醒對方,如果繼續實施網暴行為,他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但對方反而變本加厲。
2023年4月,陳先生就被網暴壹事向警方報案,警方認定涉事網民發布的內容構成了侮辱。同年6月,陳先生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涉事網民停止侵權行為,發布道歉聲明,並賠償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等。
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審理中,被告表示願意對視頻中存在的不當言語進行道歉。此外,被告發布的相關視頻圖文在審理時均已自行刪除或經陳先生申訴後由平台方下架。
法院審理後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侵害名譽權的實質是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
法院稱,該案中,被告通過網絡公開發布針對原告的視頻內容,並采取謾罵等過激的侮辱性言辭,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後雖自行進行刪除處理,但該視頻已被公開播放,並被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知悉。被告的行為在壹定程度上將造成陳先生社會評價的降低,上海警方亦對被告發布視頻內容對原告構成侮辱予以認定,故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陳先生的名譽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不應成為宣泄個人情緒的工具,各方均應恪守法律法規的底線,理性合理地在網絡平台上發表言論。
法院最終判決要求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書面道歉,在其視頻網站個人賬戶主頁公開道歉內容不少於15日,並賠償陳先生律師費3000元。
陳先生向記者表示,在他看來,相比賠償,法院還了他壹個公道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希望這件事能讓更多的人明白,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希望網暴者能有所收斂,也希望我的經歷能夠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人勇氣,這樣我的付出就都值得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