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3-08 | 来源: 澎湃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律师说法:
对此,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风虎律师表示,首先,汽车销售公司在签署购车合同时一般是具备了交付车辆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买卖合同纠纷;反之,如果公司不具备交付能力,则可能属于刑事案件。
其次,法律上交付了定金即代表双方定金合同关系的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定金后无法依约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吴风虎说,对于本次事件,消费者应当保留好签署的合同、转款凭证,与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或者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沟通录音,如公司后续依然对消费者消极对待拒不交车或者拒不退款,则消费者可以凭相关证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诉讼前,建议消费者也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该汽车公司的账户,以保证案件胜诉后可以顺利拿到相关款项。-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