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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27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某地壹家耳部護理店被當地衛生執法部門認定“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2萬元。由於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元。據報道,店主李女士之前是個賣菜大姐,自稱獲利僅500元。近日,當地法院就此行政處罰執行案舉行聽證。
當地衛健局相關人士介紹,當初他們接到舉報說有人涉嫌非法行醫和涉嫌虛假宣傳,他們高度重視,當天在現場看到壹名員工正在給壹老年顧客提供滴耳和按摩耳朵服務,他們遂對相關人員作了筆錄,同時拍攝照片作為證據。後經調查查明,該護理店自同年(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
店主李女士認為,她開的是采耳店,不了解相關法律程序,拿不出錢繳納罰款,認為關門就可以了。事先並沒想到會被繼續追加罰款,還會被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沒有在第壹時間申請行政復議、也沒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想必有人會疑惑,采耳店算醫療機構嗎?需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嗎?究竟是采耳店還是醫療機構,邊界在哪裡?
據報道,李女士過去是賣蔬菜的,從網上看到天泰通耳健康的加盟信息,於是繳納加盟費,去培訓學習後回老家開的這家店。她加盟的是壹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做耳部護理,同時銷售壹款名為“天泰通”的耳部醫用冷敷貼和耳康液。根據該公司相關人員的說法,這跟街上生發養發、風濕骨病、皮膚病館等是壹個性質的。加盟店被罰,主要是他們在運營過程中講錯了,加盟店給別人講是“治療”,公司對外只講“理療”,更不能講“診斷”,不然就違規了。
李女士自述,其提供的服務是掏耳朵、按摩耳、按摩臉部經絡,再用經絡儀按摩,耳貼、耳液是讓顧客回家使用,另外還有牡蠣肽、參精草,屬於保健食品,讓顧客回家吃。這些行為算不算非法行醫?
對於法律層面的“醫療機構”,不應該做無限擴大解釋。在公眾常識裡,街邊采耳店、按摩店不太可能屬於醫療機構。如果僅是采耳店的采耳按摩行為,不能簡單因為使用的某個物品可能屬於醫療器械,就認定其實施了醫療行為。退壹步說,如果加盟店確屬非法行醫,罪魁禍首也應該是提供技術和產品的源頭公司。
而“獲利500元罰款22萬元”,存在“小過大罰”嫌疑,違反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輕微違法不罰和首違不罰等情形。考慮到本案中李女士之前是賣菜為業,站在普通公眾視角,難以將采耳店和醫療機構劃等號,如果加之是初犯、偶犯,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理應柔性執法。畢竟,罰款不是執法的目的,彰顯力度的同時也可以有溫度。-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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