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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12 | 来源: 加西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为此,法官同意原告的观点,即此次转让带有多重“欺诈标志”,包括其发生的时间——发生在可能使被告遭受巨额损失的诉讼期间——以及其最终结果是允许儿子继续享受其转让前所享有的房产的所有权益。
根据判决,所有三名被告都告诉法庭,他们已在该房屋中居住了 20 年,并打算无限期地继续居住。
判决书中写道:“在民事诉讼期间,医学证据明确表明A某对原告承担重大经济责任,而此时的时机极其可疑。”
法官进一步指出这对夫妇把房屋转让给儿子的愿望可以通过将儿子作为具有生存权的联权共有人添加到产权中来实现,而不是终止他们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决定中写道:“相反,他们完全放弃了财产,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了另一种意图。” 最后法官裁定:“这一意图是剥夺原告合法的追债补救措施。”
最后,法官裁定转让是欺诈性转让,原告可以针对所有权登记其判决。法官还裁定原告获赔特别法庭费用。- 地产及投资版面的文章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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