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建议判6年,辩护人嫌少要求判7年,发回重审(图)

4月24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一则“罕见”案例,全文如下: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的案件。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官说法

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物价飞涨的时候 这样省钱购物很爽]
这条新闻还没有人评论喔,等着您的高见呢
注: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延伸阅读
    辩护人写成公诉人被告弄成原告 法院里马大哈太多(图) 公诉人:劳荣枝作案手段突破底线
    女童被亲妈虐死 公诉人看报告哭了 "吊打"公诉人,快播王欣成了英雄
    快播庭审回顾:看被告"吊打"公诉人  (6条评论) 加国男坐冤狱27年 他可以起诉公诉人
    薄熙来想赢没戏 公诉人攻他的软肋 李庄被判两年半 公诉人曾指其免费嫖宿
     推荐:

    意见

    当前评论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欢迎您发表您的看法。
    发表评论
    您的评论 *: 
    安全校验码 *: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The Captcha image  (请在此处输入图片中的数字)



    Copyright © 温哥华网,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温哥华网为北美中文网传媒集团旗下网站